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关注: 时间:2023-05-30 19:30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标  题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粮文〔2023〕25号 发布时间 2023年5月30日
有 效 性 有效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改委),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省纪委和市纪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各环节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豫粮文〔2023〕62号),现就做好粮食购储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购准备
        (一)履行收购备案程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企业数量等信息,按季度上报至市粮食和储备局。
        (二)组织做好业务培训。粮食收购主体应当认真学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组织开展收购业务培训,制作收购流程图,按规定开展好收购活动。要落实定岗定责,配备专业的扦样、质检、保管、财务等人员,相关人员做到持证上岗。要制定收购工作预案,优化收购流程,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妥善化解粮食收购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三)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粮食收购主体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配备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食品安全快检设备。收购前要做好空仓消毒、铺垫物、地上笼铺设等备仓准备,调校各种检化验仪器、计量设备、输送设备和清理设备,保证有效使用。要根据信息化监管需要,及时对粮库进行信息化改造,同时更新迭代仪器设备,满足收购需要。
        (四)提前制定收购预案。及时研判粮食收购市场形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收购处置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强化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按照有关制度办法要求,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置预案;备足防汛、救灾等应急物资,完善粮库防汛和粮食应急处置预案;提前整修仓房,检修机械设备和电器、线路、消防设施,校验收购衡器,健全安全生产预案。
        二、规范收购行为
        (一)规范收购现场。
        1.公示收购信息。粮食收购主体收购粮食,应当在收购现场公示当日粮食收购品种、价格、质价标准、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到“标准上榜、价格上墙”。如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标准以及相关部门政策指导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售粮。
        2.推行预约收购。因地制宜采用电话、微信、APP、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开展预约收购,更好服务售粮农民,缩短售粮等待时间,提高送粮车辆周转频次。预约收购应提供售粮人姓名、车牌号、售粮数量、到库时间等信息,粮食收购企业应根据售粮人提供的预约信息,结合企业收购接卸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预约时间并及时告知预约售粮人。如遇强降雨、停电、特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接卸能力明显下降时,应及时告知预约售粮人,控制到库车辆数量,避免车辆积压,同时采取增加收购人员、延长收购时间、提高卸粮进度等手段,确保收购活动顺利开展。
        3.优化现场服务。设立售粮农民休息场所,推广候车室式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配备消暑防寒用品、应急药品和茶水等,让农民卖“方便粮”“舒心粮”。发挥现有粮食企业产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为售粮农民提供清理、干燥、收储等服务,提高农民售粮满意度。若遇高峰期集中收购、售粮农民较多的现场,应加快收购作业进度,减少售粮农民等待时间,同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收购秩序,避免出现排长队现象。
        4.落实安全措施。合理规划库区送粮车辆进出路线,设立车辆警示标志;设备设施、供电线路有专人维护,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有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落实巡查制度;设备设施要做好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规范操作,并落实设备设施使用固定要求,防止操作过程中的移位,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带电移动。
        (二)规范收购流程。
        1.车辆入库登记。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制定合理的收购流程,规范登记、扦样、检验、检斤、入仓、去皮、结算等流程,确保流程合理、检验科学、定等准确。送粮车辆到库后,应对车辆到库时间、运输工具、车牌号、售粮人姓名、银行卡号等情况进行登记,要使用规范的收购凭证,为收购入库、货款结算等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依据,存档期不少于3年。
        2.严格扦样检验。粮食入库初检,扦样员按“一车一样”扦取样品并编号送到化验室,扦取的包分布均匀,数量不少于0.5公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适当增加扦样包数或次数。质量检验员对粮食水分、杂质、气味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填写《粮油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做到定等准确、质价相符,不准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过磅入库至指定仓房,杜绝人情粮、问题粮入仓,确保粮食质量合格。政策性粮食收购应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对粮食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进行增扣量,并告知售粮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随意更改检验、检斤、结算数据。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小麦重点关注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和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重点关注镉和黄曲霉毒素B1;玉米重点关注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和黄曲霉毒素B1;国产大豆重点关注赭曲霉毒素A。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就地封存,在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作为非食用用途进行处置。

        3.称重卸车入库。经质量检验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应在过磅后入仓,检斤过磅须过磅员和监磅员同时在场,车辆过磅必须清点车内人数,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停放合理位置,避免计量不准,造成失误。入粮过程中仓库保管员现场监督装卸、过筛质量,根据检验员意见,需要整理的整理后入仓,不需要整理的直接入仓,如发现粮食质量与《粮油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不一致时应立即提出,并及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粮食不得入仓。卸车完毕后二次过磅称毛重,在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上填写皮重,计算并填写净重。所有入库粮食都必须准确计量,登记过磅记录,过磅员和监磅员对粮食数量负直接责任。农民对出售粮食数量、质量等提出异议的,要及时回应,认真做好检验复核。
        4.及时结算粮款。粮食收购企业要及早与农业发展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对接,提前做好收购贷款申请、拨付等程序,确保“钱等粮”。直接对农收购的,要核实售粮人登记、检验、检斤信息,核实售粮人身份、车辆、银行卡等信息,相关信息经售粮人确认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售粮款。不得随意拖欠农民售粮款,不允许“打白条”或代缴代扣各种收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方式将售粮款挪作他用。开展政策性粮食收储轮换的企业,对收购粮食经纪人出售的粮食,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粮食经纪人在该批次粮食销售前已及时足额将售粮款支付给种粮农民。
        (三)规范档案报表。
        1.完善收购档案。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要逐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要记载完整,登记造册,形成完整的入库检验记录档案。要根据收购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会计统计报表、账册、凭证等的收集归档,以及涉粮收购文件、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汇总,及时归纳总结收购工作开展情况,查漏补缺,健全收购制度。
        2.报送统计报表。各类粮油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粮油流转、仓储、加工、人事、科技等各类统计报表。粮食集中收购期间,每五日向收购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进度数据,严禁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等行为。
        三、规范粮食储存
        (一)入库粮面整理。粮食整仓入齐后,仓内做好粮面平整、走道板铺设、粮情测控系统的布设等工作;仓外做好器材整理、害虫防治、清洁卫生等善后工作,24小时内要建立粮情卡片,张贴在仓内显著位置。仓内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摄像头、通风机等有利于粮食储存和管理的仪器设备,提升粮库智能化管理水平。政策性粮食要在仓外悬挂粮权公示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库存粮食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
        (二)规范储存行为。
        1.注意粮食通风。粮食入仓前和入粮过程中,确保通风系统完好,通风道畅通,风道按设计要求排列,衔接部位牢固,不漏粮、不漂移。粮食储存期间要根据季节的不同,适时进行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发现异常现象(如升顶结露、生虫、吸湿、发热、不正常粮温等)要调查清楚,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将粮食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2.及时安全熏蒸。收购入库的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平仓整理后的粮食要及时组织开展熏蒸,规范使用化学药剂,防范储粮安全隐患。熏蒸前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规范药剂审批和发放,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操作时要提前做好仓房密闭工作,施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仓人数,熏蒸操作须2人以上进行,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具,严禁一人操作。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施药后的24小时以内,有专人值班看守,检测有无漏气、冒烟燃爆等现象。要定期检测气体浓度,确定熏蒸散气和人员进仓时间。熏蒸结束后应认真、准确填写熏蒸记录,药渣处理必须在远离水源50米以外的偏僻地点挖坑深埋,并做好记录。
        3.定期粮情监测。粮情检查一般着重检查温度、湿度、水分、色泽气味、虫霉、鼠雀和仓库设施,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做到不留死角,消除隐患。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灵活掌握检测频次,汛期降雨时,要做好“三查”工作(雨前、雨中、雨后),做到雨前有准备,雨中有检查,雨后有措施。要严格落实“一三七”粮情检测制度,对保管过程中出现发热、结露、霉变的粮食,要增加检测次数和范围,全面检测各层各点的粮温,并与前次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准确掌握粮温的变化情况。保管员应及时将粮情检测结果记录在粮(油)专卡上,检验员应对检测结果负责。粮库仓储负责人每周应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分析研究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解决,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三)落实信息技术。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快粮库信息化改造进程,充分应用粮食出入库、库区管理、仓储智能控制、粮情监测和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实现粮食从收购入库、储存保管到销售出库的全链条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仓内和关键部位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信息化系统要24小时不间断工作,不得无故关闭电源,阻碍系统上传数据。要将现代信息技术融入粮食购销系统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覆盖的实时预警监控和大数据监管,不断提高仓储企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规范销售出库
        (一)严格出库质量检验。认真开展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和定期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和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粮食销售出库前应当按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二)规范销售出库行为。粮食收储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安排出库数量,粮食出库必须有出库通知单,严禁无单出库、不按仓号出库、超出库数量出库。粮食出仓按照空车过皮—装粮—称重—计算净重的流程操作,不得短斤少两,过磅员和监磅员须同时在场,并对出库数量负责。出库作业完成后,及时整理仓储器材,打扫仓房场地,不留残粮、不留缝隙孔洞、杀灭储粮害虫,重点对虫茧、垃圾、蜘蛛网等进行清扫。粮食出库结束后,及时填写损溢分析。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不得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五、强化执法监管
        (一)严肃粮食收购纪律。严格收购程序和行为规范,落实“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把“压级压价”“虚假轮换”“以陈顶新”“拖欠售粮款”“吃拿卡要”“转圈粮”等作为监管重点,同时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入库检验不合格”“乱扣水杂”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大收购活动检查力度。各县(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结合“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和季度巡查,扎实开展夏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地方储备粮轮换等专项检查,对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实施最严格的惩治措施,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和粮食市场稳定。
        (三)发挥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效能。会同纪检、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粮食购销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河南省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录入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对严重失信粮食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列入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治理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加强粮食企业培训力度,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各项活动,提高企业执行粮食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粮食企业购储销行为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范围,进行常态化督导和不定期抽查,确保企业执行政策不走样,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23年5月30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2014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j.xinxiang.gov.cn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12120号
地址:新乡市胜利南街111号 电话:0373-2176836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7000009 豫公网安备410703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