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来源:未知 关注: 时间:2023-05-30 19:28
    问:为何要出台《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
        答:按照省纪委和市纪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各环节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规定,出台了该通知。

        问:《通知》中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
        答:一是收购准备方面,要求履行收购备案程序、组织做好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提前制定收购预案。二是收购行为方面,要求收购现场公示收购信息、推行预约收购、优化现场服务、落实安全措施,要求收购流程要做到车辆入库登记、严格扦样检验、称重卸车入库、及时结算粮款,要求规范档案报表,要做到完善收购档案、报送统计报表。三是粮食储存方面,对入库粮面整理、储存行为、信息技术进行了要求。四是销售出库方面,对出库质量检验和销售出库行为进行了要求。五是执法监督方面,要求要严肃粮食收购纪律、加大收购活动检查力度、发挥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效能。
        问:企业收购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企业数量等信息,按季度上报至市粮食和储备局。
        问:粮食收购中可以为群众提供哪些优质服务?
        答: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收购现场应当公示当日粮食收购品种、价格、质价标准、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到“标准上榜、价格上墙”。如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标准以及相关部门政策指导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售粮。二是帮助群众提高售粮效率。因地制宜采用电话、微信、APP、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开展预约收购,售粮群众向粮食收购企业提供售粮人姓名、车牌号、售粮数量、到库时间等信息,粮食收购企业应根据售粮人提供的预约信息,结合企业收购接卸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预约时间并及时告知预约售粮人,如遇强降雨、停电、特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接卸能力明显下降时,应及时告知预约售粮人。三是售粮现场的优质服务。如设立休息场所,推广候车室式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配备消暑防寒用品、应急药品和茶水等。发挥现有粮食企业产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为售粮农民提供清理、干燥、收储等服务,提高农民售粮满意度。
        问:现行需要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指标有什么?如果超标如何处理?
        答: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小麦重点关注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和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重点关注镉和黄曲霉毒素B1;玉米重点关注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和黄曲霉毒素B1;国产大豆重点关注赭曲霉毒素A。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就地封存,在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作为非食用用途进行处置。

        问:如果粮食购销企业违反粮食购销规定,将如何处置?
        答:市、县两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结合“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和季度巡查,扎实开展夏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地方储备粮轮换等专项检查,把“压级压价”“虚假轮换”“以陈顶新”“拖欠售粮款”“吃拿卡要”“转圈粮”等作为监管重点,同时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入库检验不合格”“乱扣水杂”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对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最严格的惩治措施,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录入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粮食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和粮食市场稳定。

        相关链接: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粮食购储销工作的通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2014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j.xinxiang.gov.cn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12120号
地址:新乡市胜利南街111号 电话:0373-2176836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7000009 豫公网安备410703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