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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关注: 时间:2010-05-17 20:24
成文日期 2010年5月1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10〕10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正确领导下,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认真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充实执法力量,积极推进并组织实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分别荣获全国先进单位及全省先进单位,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目前我市粮食流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粮食收购市场多元化形成后,一些企业违规占地建设粮库;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坑农害农;擅自动用国家粮食库存;一些加工企业不能按国家规定保持最低库存量,不能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原粮卫生及成品粮的质量监督也亟待加强。
  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是国务院赋予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2010年夏粮收购在即,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和中粮优质小麦订单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充实行政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车辆和办公用具,为粮食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建立粮食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涉及多个部门,为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市政府决定建立粮食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粮食局局长分别担任正副召集人,粮食、工商、质检、卫生、土地、公安、发改委、财政、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粮食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粮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和机构,联合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具体条件》的有关要求,加大对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审查力度,对不符合入市收购条件的,不予办理或依法取消其收购许可资格,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全市粮食市场多元化的健康发展,维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四、加大社会粮食统计的覆盖力度。要督促粮食经营户认真执行《河南省粮油统计制度》,按要求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和库存统计台帐,并定期进行核查。
  五、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组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做到依法行政。要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服务能力,以服务求认同,以服务促规范,不断提高全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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