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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

来源:未知 关注: 时间:2023-07-27 08:18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大背景下,更加凸显出抓好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我国是产粮大国,同时也是粮食消费大国,粮食流通期间作业频繁,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近年来,粮食流通行业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强化部门监管,不断加强行业指导,全国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呈现双低态势,但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需要对粮食流通行业事故案例进行系统分析,找准症结、靶向治理,下大力进一步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中国粮食经济》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案例,陆续刊发,以期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行业安全素质。

案例3

       时       间:2014年8月17日

       涉事企业:某米业有限公司、某劳务有限公司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4年8月17日7时40分,某劳务有限公司接到某米业有限公司通知,对101号筒仓进行清仓作业。某劳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申请办理作业许可和其他安全作业手续,进行安全交底。某米业有限公司副主任邹某通过筒仓底部玻璃观察,认为仓内余粮和挂壁粮与以往差异不大。9时30分至10时50分期间,李某某从下方出料口(距离地面4.05米、距离皮带输送机闸门1米)进入仓内,展开清仓作业。13时左右,李某某在午餐休息之后,佩戴安全设备进入101号筒仓继续作业,皮带输送机在作业期间处于开启状态。14时07分,出料口粮食流量变大,外部人员关闭皮带输送机后,李某某继续开展作业。14时31分,外部人员呼叫李某某无回应,拉动安全绳无动静。此时出料口粮食流量进一步变大,外部人员判定发生了事故,并组织开展救援。15时20分,李某某被救出,送至医院抢救。16时,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擅自解开安全带,违章作业。

       2.仓内挂壁粮过多,平时某米业有限公司清仓作业清理出的余粮一般在5吨以内,此次清理出的余粮总量约45吨至50吨,发生粮食仓房坍塌事故风险较大。

       事故(间接)原因:

       1.筒仓设计缺陷。一是通过玻璃视镜难以看清仓内余粮情况;二是简仓内未设计照明设施;三是锥斗人孔按设计用于人员进仓作业,但却未设置固定肥梯和作业平台;四是未设计可供安全绳竖直悬挂的系留装置。

       2.作业前未有效确认挂壁粮数量。

       3.监护不当。一是监护方式不合理,监护人员看不到作业人员,也未配备通信设备。二是清仓人员进仓后,仓顶监护人员未对其安全带系挂情况进行确认。三是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终止作业。

       4.应急处置能力弱。一是应急预案不完善;二是应急救援物资不齐全;三是应急演练不落实;四是应急救援忙乱无序。

       违反规定: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8.粮食结拱(挂壁)处置。必须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严禁一出到底。作业人员应在粮面每下降1米左右时,先关闭出仓闸门,后进入食内检修平台观察粮面,如发现明显挂壁或结块露出粮面,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入仓清理露出粮面的结块或壁挂,防止结块粮形成高耸柱状,或挂在仓壁高处,甚至形成大规模结拱。立筒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严禁作业人员位于挂壁下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2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事故原因关键词:站在挂壁下方作业、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落实防护措施、安全监护不到位、筒仓设计存在缺陷。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处理:

       邹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储运部仓储部副主任,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吴某,某米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品控主任,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温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王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分管储运部、质量安全部的副总经理,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某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未编制安全作业措施,也未对操作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某米业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合同。

       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急工作薄弱,对事故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在年度业绩考核时给予相应处理,并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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