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粮文〔2024〕12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保障中心,河南农投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促进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日
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统计依据与统计对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二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经营台账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条 在《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的基础上,各省辖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格式,辖区内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扩充台账指标。指标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填报、查询、审核。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根据当天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准确、及时地填制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来源去向、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定期填报上传。
第五条 粮食经营台账可采取计算机记账或手工记账的方式。
(一)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粮食经营台账应定期备份,通常每月打印纸质的经营台账留存;
(二)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登记经营台账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做到字迹整洁、清楚。经营台账登记发生错误时,不得随意涂改,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在登记错误之处一条单红线,并加盖记账人员章,在其上方登记正确内容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六条 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确保与业务、财务等账目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粮食经营台账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好经营台账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粮食经营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毁损。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的,每年末结账后,应打印纸质台账留存。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主要指标填报要求
第九条 经营台账中的“品种”,需填写粮食、油料或者油脂的具体实际品种(例如小麦、玉米、稻谷、面粉、花生油、油菜籽等),一个品种登记一本经营台账,不同性质粮食需分账记载。
第十条 “质量等级(区间)”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填报(例如收购的是一级、二级和三级小麦,填写1-3级),如果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在“备注”中注明。
第十一条 “收购/销售价格(区间)”填写收购/销售时的最低最高价格区间。
第十二条“从生产者购进”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从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法人购进的粮油,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油,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第十三条 “从企业购进”是指从其他粮食企业购进的粮油数量。
第十四条 “储备粮油转入”是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储备粮(油)转作商品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出后转作商品粮油的数量;“转作储备粮(油)”是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油)转作储备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油)数量。
第十五条 “加工成品收回”是指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加工原料付出”是指加工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第十六条 “转化用粮(油)”包括饲料用粮(油)与工业用粮(油)。饲料用粮(油)是指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油)、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油)数量之和;工业用粮(油)是指淀粉、酒精、食品及副食酿造、制酒及其他工业用粮(油)数量之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与《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范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八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二)原始记录和凭证、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是否一致,与业务、财务等账目是否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是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经营台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解读:《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