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自2016年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检验监测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务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新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收购环节管理要求,加强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压实监管职责等,我们组织对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二是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夯实主体责任,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三是完善粮食储存有关规定。增加了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仓储技术等要求,修改完善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等表述。
四是完善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运输粮食发生虫害霉变等情况及时处置、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强化了对运输工具和容器的要求。
一是强化对粮食质量安全扦样、检验的管理。增加了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所扦样品负责、应当实施现场扦样情形的要求。
二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修改完善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三是强化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压实监管职责,强化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
细化了对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置、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及其他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五种情形的法律责任;
细化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等三种情形的法律责任;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责等。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实行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等内容。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包括粮食收购入库、仓储、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方面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包括粮食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
监督管理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
法律责任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宣贯工作,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开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粮食标准体系、强化全链条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构建多层次检验监测体系等四方面工作。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监督执法、处罚问责等工作,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相关链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