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未知 关注: 时间:2023-04-27 11:05
   为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市粮食和储备局起草了《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5日前发至市粮食和储备局邮箱:xxlscbglk@163.com。
2023年4月27日


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应对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所需,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和《新乡市粮食应急预案》(新政办〔2016〕103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利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新乡市人民政府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于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总体计划规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含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发行新乡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承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上级粮食应急保供要求和本级实际需要,拟订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征求市粮食和储备、市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可以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规模。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主要品种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市级成品储备粮为25公斤/袋及以下包装规格,市级成品储备油为20升/桶及以下包装规格。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农发行新乡市分行联合下达,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计划下达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农发行新乡市分行等有关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承储企业按计划规模完成采购入库后,应申请验收,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安排验收。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原则上由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储。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专用垛位储存。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垛位应当悬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专牌和货位专卡。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应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储备卡,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向主管及有关部门报送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油(食品)加工企业或粮食经营企业代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委托加工企业代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需提交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代储方案,经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选择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加工或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仓储条件和加工经营能力;
       (三)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用,有效实施应急供应行动;
       (五)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措施齐全,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市级成品储备粮油。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存放仓垛货位安装监控设备,建立监管办公室,强化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保管业务的日常监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留档备查。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先储先轮、均衡有序、库存充足”。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以推陈储新滚动轮换的方式适时进行轮换,不设轮换架空期,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常储常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态轮换必须保证质量合格,在保质期内,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结合经营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轮换差价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在下达动用命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力,确保调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九条  待解除动用恢复常态后,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及时补足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由农发行新乡市分行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粮食和储备、农发行新乡市分行三方共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 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损失或者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由市粮食和储备会同市财政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农发行和纪检、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账务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信用档案,对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合同等情况进行记录,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及动用命令的;
       2.入库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3.发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4.擅自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变更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5.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县(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可参照此办法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解读新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2014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j.xinxiang.gov.cn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12120号
地址:新乡市胜利南街111号 电话:0373-2176836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7000009 豫公网安备410703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