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粮〔202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施行后,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四、优化收购服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