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风险违法等级风险点
(一)风险点
表现形式: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有关部门查实,欠付不足7天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欠付7天以上不足1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3个月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产生原因:粮食收购者对未及时支付兽粮款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防控措施:
1.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重点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使《粮食流通管理管理条例》深入人心,形成尊法、守法、用法新风尚。
2.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及时走访售粮者,防患于未然。
3.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发挥以案说法作用,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加大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粮食收购者尊法守法力度。
4.大力开展《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宣传,使全社会知晓12325热线电话。
(二)风险点
表现形式: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依据处理: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任何款项;
产生原因:粮食收购者对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严重后果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防控措施:
1.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重点宣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尊法、守法、用法新风尚。
2.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及时走访售粮者,防患于未然。
3.发挥案件警作用。发挥以案说法作用,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加大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粮食收购者尊法守法力度。
(三)风险点
表现形式: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处理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产生原因: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法规意识不强,对粮油仓储管理不规范,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
防控措施:加强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增强粮油仓储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了解,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业务技术骨干,提高粮油仓储单位业务骨干技能。加强检查督导,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管理。
(四)风险点
表现形式:非法收购粮食。
处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生原因:从事粮食非法收购者法规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利益驱使,法纪意识淡薄。
防控措施: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重点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使法规意识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尊法、守法、用法新风尚。发挥案件警作用,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进一步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五)风险点
表现形式: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产生原因:粮食收购者利益驱使,政策意识淡漠,法纪观念淡薄。
防控措施: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及时走访售粮者,防患于未然。广泛宣传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使售粮者人人知晓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广泛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使全社会知晓12325热线电话。
二、中、低风险违法等级风险点
(一)风险点
表现形式: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2.《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行政区域收购的,同时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产生原因: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法规意识不强,对粮油仓储管理不规范,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
防控措施:加强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增强粮油仓储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了解,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业务技术骨干,提高粮油仓储单位业务骨干技能。加强检查督导,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管理。
(二)风险点
表现形式: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
处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产生原因: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法规意识不强,对粮油仓储管理不规范,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
防控措施:加强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增强粮油仓储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了解,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业务技术骨干,提高粮油仓储单位业务骨干技能。加强检查督导,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管理。
(三)风险点
表现形式: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
处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产生原因: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法规意识不强,对粮油仓储管理不规范,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
防控措施:加强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增强粮油仓储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了解,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业务技术骨干,提高粮油仓储单位业务骨干技能。加强检查督导,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管理。
(四)风险点
表现形式: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处理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
产生原因: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法规意识不强,对粮油仓储管理不规范,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
防控措施:加强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法》学习宣传,增强粮油仓储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了解,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业务技术骨干,提高粮油仓储单位业务骨干技能。加强检查督导,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