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变为粮食收购备案。根据《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21】98号),“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河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区内粮食收购备案工作,各县(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办理本辖区内粮食收购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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